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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保指南

徐州市市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手冊

 

 

1、省政府關于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

(蘇政發200738號)…………………………………第 

 

2、市政府關于印發《建立徐州市市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方案》的通知(徐政發〔200772號)……………第 

 

3、市政府關于印發《徐州市市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徐政發〔200776號)…………………………第 

 

4、致全體徐州居民的一封公開信……………………………第 

 

5、徐州市市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工作細則………第 

第一部分  參保范圍、繳費標準及資金來源……………第 

第二部分  參保繳費、續保………………………………第 

第三部分  如何選擇定點醫療機構………………………第 

第四部分  參保居民如何就醫……………………………第 

第五部分  參保居民的醫療保險待遇……………… …  

第六部分  參保居民醫療費用的結算…………… …… 第 

 

6、各類附表……………………………………………………   


省政府關于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

蘇政發200738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緩解群眾看病難看病貴矛盾的重要舉措,是改善人民群眾基本生活、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經過多年努力,全省醫療保障工作取得了積極進展,但與建設覆蓋城鄉居民的基本衛生保健制度的要求還有較大差距。省政府決定,在全省全面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現就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一)從2007年起,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以外的城鎮居民(包括少年兒童和中小學生)全部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在全省建立以大病統籌為主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同時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探索門診醫療費用統籌方式,切實解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障問題。

(二)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必須堅持以大病醫療統籌為主,重點解決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費用;堅持從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出發,合理確定籌資標準和保障水平;堅持個人繳費和財政補助相結合;堅持以收定支,實現基金收支基本平衡;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穩步推進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建設。

    二、做好資金籌措工作

     (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省轄市市區和縣(市)為單位進行統籌。縣城以上城鎮的居民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50元的標準籌資,具體標準由各統籌地區根據當地財政狀況、居民經濟承受能力和醫療消費水平確定。各地可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情況和醫療消費水平變化,適當調整籌資標準。居住在鄉鎮的城鎮居民,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并享受相應的政府補貼政策。

     (四)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費用實行個人繳費和財政補助相結合,財政補助向困難人群傾斜,補助比例由各統籌地區確定。對符合供養條件的直系親屬和職工的獨生子女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職工所在單位應給予補助。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員、家庭困難的重度殘疾人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其參保費用主要由財政負擔。財政補助以統籌地區地方財政為主,省級財政對經濟薄弱地區給予適當支持,具體辦法由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另行制定。

三、嚴格規范基金監管

     (五)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節余的原則建立,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建立健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等制度,促進基金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合理確定基金的支付范圍和比例,加強醫療費用支出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建立基金風險防范和預警分析機制,增強基金的抗風險能力。

     (六)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要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各地要定期向社會公布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結余情況,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加強經辦機構內控制度建設,有效控制基金管理風險。強化對基金的財政監督、審計監督,嚴肅查處違紀違規行為。省財政、勞動保障等部門要對地方承擔資金落實情況和省級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努力提高服務水平

     (七)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業務由各級勞動保障部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各級經辦機構要進一步強化職能,切實提高經辦服務效能。加大干部教育培訓力度,提高經辦人員隊伍的政治業務素質。積極推進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和管理服務信息系統建設,拓展社區醫療保險服務功能,做好城鎮居民參保登記、個人繳費、政策咨詢和就醫管理等經辦服務工作。

     (八)各地要把推進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與加強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建設緊密結合起來,完善和細化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管理辦法,充分利用社區衛生服務資源,將符合條件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納入定點范圍。進一步完善就醫導向機制,逐步實行社區首診和雙向轉診制度,引導參保人員“小病和康復在社區、大病救治進醫院”。積極優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結算支付辦法,探索建立醫療保險服務管理監督和獎懲機制,努力為參保人員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

    五、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九)各級政府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重要意義,切實把這項工作擺上重要位置,加強組織領導,精心組織實施,確保責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已經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地區,要進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推進力度,擴大覆蓋范圍;其他地區要在深入調研、精心測算基礎上,抓緊制定具體方案、配套政策并認真組織實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由當地政府審批實施,其中各省轄市和省財政補助的經濟薄弱地區實施方案報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衛生廳備案。在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同時,進一步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繼續做好普通高校學生醫療統籌工作。

     (十)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勞動保障部門要組織制定有關政策、實施方案和配套措施。財政部門要積極參與政策制定,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資金投入力度,加強基金監督管理。衛生、價格、藥監等部門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積極探索建立基本藥物制度,規范醫療服務行為,切實加強藥價管理,為參保人員提供質優價廉的服務。各新聞媒體要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努力形成有利于推進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良好氛圍。


二○○七年四月五日


市政府關于印發《建立徐州市市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方案》的通知

 

徐政發〔200772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徐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公司),市各直屬單位:

《建立徐州市市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方案》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希認真貫徹執行。

六縣(市)根據《省政府關于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蘇政發〔200738號)精神,參照本方案,結合各地實際,抓緊制定具體方案并認真組織實施。

 

二○○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建立徐州市市區城鎮居民

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方案

 

建立以大病統籌為主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以人為本執政理念的具體體現,是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是改善人民群眾基本生活、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為加快啟動我市市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根據《省政府關于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蘇政發〔200738號),結合市區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目標任務

200771日起,逐步建立起以大病統籌為主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重點解決城鎮居民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費用支出,基本實現我市市區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全覆蓋,最終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醫療保障的改革目標。

二、基本原則

建立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必須堅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與我市經濟發展水平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適應;堅持低水平、全覆蓋、保住院和門診大病;堅持個人(家庭)繳費和財政補助相結合;堅持以收定支,實現基金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節余。

三、參保范圍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以外的,具有我市市區戶籍的城鎮居民(包括少年兒童和中小學生以及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全部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療保險)。

居住在鄉鎮的城鎮居民,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并享受相應的政府補貼政策。

已享受異地退休金或養老保險金待遇,退休后戶籍遷入我市的人員,不納入我市居民醫療保險參保范圍。

我市城鎮職工子女的醫藥費報銷,暫按現行規定執行。

四、資金籌集辦法

(一)繳費標準

居民醫療保險費的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200元。

(二)基金來源

1、一般居民,財政按每人每年60元的標準予以補助;個人每人每年繳納140元。

2、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且屬破產關閉的國有集體企業職工的未成年獨生子女,以及雙方均無工作單位的父母及未成年獨生子女,財政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標準予以補助;個人每人每年繳納100元。

3、持有《徐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徐州市特困職工證》家庭成員,以及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家庭困難的重度殘疾人員,財政按每人每年140元的標準予以補助;個人每人每年繳納60元。

4、孤兒、孤寡老人的居民醫療保險費,由財政全額予以補助。

上述各類人員的財政補助待遇,按就高不就低原則不重復享受。

(三)財政補助資金,市、區兩級財政按照6:4的比例進行分擔(賈汪區待定)。

五、基金管理與監督使用

(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要單獨列帳,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建立健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決算、財務會計等制度,促進基金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合理確定基金的支付范圍和比例,加強醫療費用支出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建立基金風險防范和預警分析機制,增強基金的抗風險能力。

(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要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經辦機構要定期向社會公布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結余情況,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加強經辦機構內控制度建設,有效控制基金管理風險。強化對基金的財政監督、審計監督,嚴肅查處違紀違規行為。

(三)根據“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節余”的原則,每年保持居民醫療保險基金實收總量3%的風險調節金;按照“總量控制,月度結算,年終決算,質量考核,超支分擔”的要求,由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衛生部門另行制訂具體結算辦法。

六、加強組織領導

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是一項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的社會系統工程。各地各部門要從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重要意義,切實把這項工作擺上重要位置,加強領導、認真部署、統籌規劃、規范引導,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盡快啟動,全面推進。

(一)市政府決定成立由市長任組長、常務副市長等市領導任副組長,市勞動保障、財政、衛生、發改委、人口計生、工會、人事編制、教育、民政、殘聯、物價、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和各區政府負責人為成員的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勞動保障局。各地也要建立相應的領導機構和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本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推行工作。

(二)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勞動保障部門要發揮好牽頭部門作用,組織制定相關政策和配套措施,具體抓好組織實施。財政部門要積極參與政策制訂,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資金投入,加強基金監督管理,確保居民醫療保險財政補助資金及時到位。衛生部門要加強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建設,規范醫療服務行為,為參保人員提供質優價廉的醫療服務。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積極推行基本藥物管理制度,促進安全用藥、合理用藥。價格部門要切實加強藥品價格管理。新聞媒體要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努力形成有利于推進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良好氛圍。發改、人事編制、人口計生、工會、教育、民政、殘聯等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能分工,加強配合,齊抓共管,形成推進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強大合力。


市政府關于印發《徐州市市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

 

徐政發〔200776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徐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公司),市各直屬單位:

《徐州市市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希認真貫徹執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徐州市市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我市社會醫療保障體系,根據《省政府關于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蘇政發〔200738號)精神,結合我市市區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是指實行政府組織引導,居民個人繳費和財政補助相結合,繳費和待遇水平相對等的醫療保險辦法。

第三條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以外的,具有我市市區戶籍的城鎮居民(包括少年兒童和中小學生以及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全部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療保險)。

居住在鄉鎮的城鎮居民,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并享受相應的政府補貼政策。

已享受異地退休金或養老保險金待遇,退休后戶籍遷入我市的人員,不屬于本暫行辦法規定的參保范圍。

我市城鎮職工子女的醫藥費報銷,暫按現行規定執行。

第四條         居民醫療保險費的籌資標準為每人每年200元。

第五條         資金來源

(一)建立居民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資金來源為:

1、一般居民,財政按每人每年60元的標準予以補助;個人每人每年繳納140元。

2、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且屬破產關閉的國有集體企業職工的未成年獨生子女,以及雙方均無工作單位的父母及其未成年獨生子女,財政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標準予以補助;個人每人每年繳納100元。

3、持有《徐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徐州市特困職工證》家庭成員,以及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家庭困難的重度殘疾人員,財政按每人每年140元的標準予以補助;個人每人每年繳納60元。

4、孤兒、孤寡老人的居民醫療保險費,由財政全額予以補助。

上述各類人員的財政補助待遇,按就高不就低原則不重復享受。

(二)財政補助資金,市、區兩級財政按照6:4的比例分別承擔(賈汪區待定)。

第六條         醫療保險待遇

(一)門診

1、參保居民在選定的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統籌基金補助25%,一個統籌年度內最高補助限額為200元。

2、癌癥放療化療、尿毒癥透析以及器官移植的抗排異治療等病種(以下簡稱門診特定項目)的門診醫療費用,以及少年兒童和中小學生所發生的白血病、血友病、難治性腎病、系統性紅斑狼瘡、重型β-地中海貧血、惡性淋巴瘤、再生障礙性貧血等病種(以下簡稱少兒門診大病)的門診醫療費用,按照住院醫療待遇予以補助。其中癌癥放療化療以及少兒門診大病的醫療費用,一個統籌年度內最高補助限額為6000元。

3、同時患上述兩種及兩種以上疾病的患者,在單病種統籌基金最高補助限額的基礎上,再增加3000元。

(二)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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