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社會保險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醫藥衛生體制五項重點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規定以及人保部、省人保廳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市政府決定對市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進行調整和完善,提高財政補助標準和提高居民醫保待遇。
一、是提高財政補助標準
2011年起居民醫保財政補助標準在2010年基礎上每人每年相應提高80元,個人繳費標準不變。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員、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員(持有殘聯核發的第二代殘疾人證,且殘疾等級為一級、二級的重度殘疾人)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全額補貼。
低收入家庭(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倍以內)60周歲(含)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50%補貼。
二、是提高居民醫保待遇
提高居民的門診統籌待遇。門診統籌基金主要支付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發生的醫保甲類藥品(含基本藥物)、一般診療費和其他符合規定的診療費用。在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費用,每次起付標準30元,補助比例由30%調整到50%,補助限額由現在的200元提高到340元。
住院醫療費用報銷比例每個費用段提高5個百分點。詳見下表。
市外轉診轉院者,統籌基金支付比例較市內減少5個百分點;異地就醫者,統籌基金支付比例與市內相同。
同一統籌年度所有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第一年為由8萬調整12萬元,以后繳費每增加1年,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增加5000元,但最高不超過16萬元。
徐州市市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
||||
醫療費用段 |
定點醫療機構級別 |
|||
一級 |
二級 |
三級 |
||
起付標準以上至10000元以下 |
75 |
70 |
65 |
|
10000元至50000元 |
80 |
75 |
70 |
|
50000元以上 |
85 |
80 |
75 |
|
參保居民中70周歲以上(含70周歲)人員、大中小學生和兒童,統籌基金支付比例在本表的基礎上提高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