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人社發〔2017〕41號
關于調整徐州市基本醫療保險
部分乙類藥品自付比例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基本醫療保險用藥分類支付管理辦法,更好地滿足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用藥需求,引導定點醫療機構合理用藥,保障醫療保險基金安全,根據《關于深化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導意見》(蘇人社發〔2015〕230號)、《關于印發江蘇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0年版)的通知》(蘇人社發〔2010〕315號,以下簡稱《省藥品目錄》)的有關規定,經專家論證,決定對我市部分乙類藥品個人先行自付比例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175種臨床必需、價格低廉、安全有效的乙類藥品,特別是國家和江蘇省基本藥物目錄內的乙類藥品,個人先行自付比例由10%降為5%(見附件1)。
二、對49種輔助性、營養性、價格昂貴、非臨床必需、容易造成濫用的乙類藥品,適當加大個人先行自付比例至20%或30%。其中,個人先行自付比例調整為20%的乙類藥品22種,個人先行自付比例調整為30%的乙類藥品27種(見附件2)。
三、對于《省藥品目錄》中限定為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兒童使用的乙類藥品,醫療保險、工傷和生育保險基金僅在限定的相應人群使用時按規定給予報銷,限定范圍外參保人員使用時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四、加強定點醫療機構用藥管理。定點醫療機構使用個人先行自付比例20%以上(含20%)的藥品,需征得病人或家屬簽字同意,否則相關醫療費用醫保統籌基金和參保人員均不予支付。醫生用藥時應充分考慮藥品成本與療效,遵循先甲類后乙類、先口服制劑后注射制劑、先常釋劑型后緩(控)釋劑型等原則選擇藥品,嚴格按照藥品說明書規定的使用范圍、療程、劑量和適應癥開具使用,確保臨床用藥安全、合理、有效、經濟。
五、建立部分乙類藥品重點監控機制。市醫保經辦機構完善醫保智能監管系統,通過信息系統,實時監控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醫師用藥情況,定期按藥品銷售量、銷售金額進行排名、公示,及時發現易濫用藥品,對于全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銷售量、銷售金額排名靠前的藥品進行合理性評價,對于明顯存在濫用的藥品,約談相關的醫療機構負責人和醫生,主動干預。根據實際情況動態調整重點監控藥品目錄和個人先行自付比例。
六、本通知自2017年3月1日起執行,各縣(市)、銅山區遵照執行。
附件:1、降低個人先行自付比例的乙類藥品目錄
2、提高個人先行自付比例的乙類藥品目錄
徐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7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