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以下內容按照我市有關文件內容整理,具體以我市公務員醫療補助正式文件規定為準。
一、納入范圍: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單位的工作人員及其退休人員。
二、公務員醫療補助費籌集標準:按上年度在職職工工資和退休人員工資總額的4%籌集。由同級財政預算或補助。
三、補助范圍: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診療項目范圍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醫療費用補助;在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內,個人自付超過一定數額的醫療費用補助;國務院和省政府規定享受醫療照顧的人員,在就診、住院時按規定補助的醫療費用;在未實行公務員工傷、生育保險前,公務員按國家規定享受的工傷、生育保險的有關待遇。
四、補助標準:
(一)籌集的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對于未享受門診特定項目、門診慢性病待遇人員,按其本人繳費工資基數1%的標準按月劃入個人賬戶,用于門診醫療,并可以結轉;其余補助經費用于門診慢性病、門診特定項目、住院等醫療補助。取消公務員普通門診再補助。
(二)公務員門診慢性病的醫療費用,先由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統籌基金予以補助,達到最高補助限額以后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公務員補助資金予以再補助;再補助的支付范圍、補助比例和補助限額與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統籌相同。
(三)公務員門診特定項目患者發生的符合門診特定項目用藥、診療項目范圍內的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定項目規定結算后,所有由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合并計算,在大病醫療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個人自付部分(不含起付標準),由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補助95%;惡性腫瘤放療化療最高補助1萬元、惡性腫瘤非放療化療和重癥精神病4000元。大病醫療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不予支付。
(四)公務員住院待遇:在起付標準以上至大病醫療救助最高支付限額(26萬元)以下的政策范圍內的個人自付部分補助80%。
五、公務員工傷、生育待遇:
(一)公務員工傷人員享受有關規定的待遇,所發生的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范圍、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的醫療費用,據實結算。
(二)符合有關規定的計劃生育和計劃生育四項手術等發生的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診療項目范圍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醫療費用,據實結算。
六、公務員醫療再補助:
享受上述公務員醫療補助后,在一個統籌年度內,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內的醫療費用個人自付仍超過上年度我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20%的部分,視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結余情況給予適當的再補助。
七、公務員健康體檢:公務員(含參照單位工作人員)每兩年組織一次健康體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