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以下內容按照我市有關文件內容整理,具體以我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正式文件規定為準
一、居民醫保參保范圍:職工醫保制度覆蓋范圍以外的,具有我市市區戶籍的城鎮居民(包括少年兒童和大中小學生以及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
二、居民醫保待遇
(一)門診醫療待遇:
1.門診統籌:門診統籌基金主要支付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發生的醫保甲類藥品(含基本藥物)、一般診療費和其他符合規定的診療費用。在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費用,每次起付標準30元,統籌基金補助比例為50%,補助限額為340元。
2.門診特定項目和少兒門診大病待遇:
(1)門診特定項目病種:癌癥放療化療、尿毒癥透析、器官移植的抗排異治療、重癥精神病和血友病等病種(以下簡稱門診特定項目);大學生還包括再生障礙性貧血。
少兒門診大病病種:白血病、血友病、難治性腎病、系統性紅斑狼瘡、重型β---地中海貧血、惡性淋巴瘤、再生障礙性貧血等病種(以下簡稱少兒門診大病)。
(2)待遇
尿毒癥透析以及器官移植的抗排異治療按照住院醫療待遇規定予以補助。
癌癥放化療以及少兒門診大病的醫療費用,年最高補助限額為6000元;血友病、重癥精神病年最高補助限額4000元。同時患上述兩種及兩種以上疾病的患者,在單病種統籌基金最高補助限額的基礎上,再增加3000元補助。
(二)住院醫療保險待遇:
參保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超出起付標準(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部分由統籌基金分段按比例支付。
起付標準以上至1萬元以下——一級75%、二級70%、三級65%。
1萬元至5萬元——一級80%、二級75%、三級70%。
5萬元以上——一級85%、二級80%、三級75%。
注:參保居民中,70周歲(含)以上人員、大中小學生和兒童,統籌基金支付比例在上述比例基礎上提高5%。
同一統籌年度所有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第一年為12萬元,以后繳費每增加1年,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增加5000元,但最高不超過16萬元。
三、選擇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參保居民門診必須選定1家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住院可選擇二級、三級定點醫療機構各1家。參保少兒可再增加一家有兒科住院病房的綜合醫院或兒童醫院作為少兒門診報銷定點醫療機構。
參保居民患有相關專科疾病的,可直接到專科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所發生的費用按照住院費用結算的相關規定予以報銷;但非專科疾病到以上醫院住院治療的,費用不予報銷。經鑒定批準的門診特定項目、少兒門診大病患者,需在已選擇的3家定點醫療機構中選擇1家作為門診特定項目或少兒門診大病的門診就醫定點醫療機構,所發生費用按規定給予報銷。